医疗证明书是临床医师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诊疗过程及治疗结果的医疗证明文书,通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医师应当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后方可开具医疗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医师开具医疗证明书要求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建议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二、医疗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医疗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完全责任。
三、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保险索赔等的医疗证明书,须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并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报医教部备案盖章后有效。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五、病休时间:一般情况下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得超过叁天,普通门诊病人原则上不超过壹周,由8号楼二楼分诊处盖章有效。特殊病人如确需延长病休时间,须经门诊部审核后由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住院病人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两周,由病区盖章有效。特殊病人如确需延长病休时间,由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开具并至医教部备案盖章后有效。
六、临床医师不得擅自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涉及鉴定的证明由医教部组织专家鉴定后出具。
七、医师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证明书。
八、为本院职工开具的医疗证明书,必须由开具医疗证明书的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九、医疗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病休医疗证明书原则上不得补开,诊断医疗证明书补开日期必须填写本次就诊日期,且盖章有效。
十、由于违规出具医疗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需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由出具医疗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医教部20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