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5号)和《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0〕272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医疗费用,按如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由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二)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
三、调整在外就医自理比例
参保人员转温州市外(以下简称市外)治疗或到市外出差、休假期间,因紧急情况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转市外治疗的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理比例调整为5%。
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参保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转市外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自理比例,直接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四、调整特殊病种门诊范围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各类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血友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