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2、医务人员不准接受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本院外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4、医疗机构或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
5、医疗机构不准违规乱收费、重复收费、自立、分解项目收费;
6、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擅自收费、卖药和设立小金库等;
7、医疗机构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等招标工作中,向中标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8、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准开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