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学院、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责任,扎实做好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结合医院实际,充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使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各项行政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院、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主任、副主任和各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党总支对学院、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负总责,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具体责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院党总支组织协调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根据院党总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按照责任范围,认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科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温医党政的决定,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全面落实院党总支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法规;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认真遵守领导干部“六不准”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送收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人事招聘、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主动接受组织监督、有关部门的职能监督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
(三)督促分管的部门、科室学习贯彻《党章》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督促分管的部门、科室扎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分析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薄弱部位和环节,相应健全完善规范化管理、强化监督的制度、方法和措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督促分管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听取分管的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六)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七)根据院党政的安排和要求,对分管的部门、科室的新上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重要内容;发现分管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时,要及时提醒教育,促其纠正。
第八条 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实施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二)严格遵守各级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或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告诫或采取必要措施。发生严重的腐败或违纪问题,要支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初步了解,对上级的调查要积极支持,努力配合。
(四)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亲自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做工作部署。
(五)根据医院的实际,组织制定年度和阶段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防范性治理措施,抓好落实。
(六)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过问、指导,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要有明确态度,认真组织力量查处。
第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分管部门和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切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对分管的部门和科室在研究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时,针对易发生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的环节,一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部门和科室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严格把关,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
(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不廉政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要组织或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法规,带头做到廉洁自律,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教育和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 学院、医院各职能、临床、医技科室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各职能、临床、医技科室的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各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支部委员对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院党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本科室的实际,认真落实,讲求实效。
(三)组织本部门,本科室医护员工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医护员工的拒腐防变能力。
(四)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院党政贯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确定的任务分工方案抓好组织实施,针对各自负责牵头的工作,加强管理,进一步制定、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本部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以及全体医护员工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严格督促整改。
(六)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纪法规;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六不准”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监督职责,主动接受组织监督、有关部门的职能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七)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群众的信访投诉与举报,要按各科室的职责分工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进行检查、处理和反馈。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配合并按照院党总支、行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按有关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或建议,要认真采纳并整改落实。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接受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院党总支对分管的部门和科室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考核在院党总支直接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党办、人事、医务、护理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一般与干部考核、年度工作考核、医德医风建设等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及时解决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各级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院、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责任,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违反本细则“责任内容”有关条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组织处理,做好整改。
(二) 违反本细则“责任内容”有关条款,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推行党风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审计部门报经党总支研究决定后,对有关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四)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院党政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五) 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