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
学校制度
温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教育教学处 来源:教育教学处 点击量:1017 发布时间:2006/7/13 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切实管理,并不断优化管理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一定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各单位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基本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很强责任心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对他们在管理、维护、开发等各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应当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一定要树立国有资产 “ 安全、完整 ” 的意识,自觉爱护国家财产,杜绝铺张浪费甚至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认真执行《温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服从各级(校、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温州医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和范围界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为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处主持工作,并协调各教学科研单位由教务处下属的实验具体实施统一管理;学院(实验中心)和实验室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置常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且保持相对稳定,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维护、借用、调拨、报废等等),并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做到管理统一协调,职责分工明确,务求体制完备,结构合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校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单价在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低值品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另定) 

、单价在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另定)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帐。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 2000 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规定为准,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帐、建卡。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实行预算制度,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经费预算。仪器设备需求单位于每年 12  10 日前向经费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学校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包括:国拨经费(教学、科研、专项等)、自筹经费(捐赠和各种基金)、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 设备购置计划按照自下而上的方进编,各单位在制订年度设备计划时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规划、现状和经费情况,优先安排常规和急需设备的建设。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由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过专家组严格论证后实行,其中 5~10 万元由各学院(实验中心)组织可行性论证,主管处审批; 10 万元以上由设备主管处组织论证,主管校长审批。不论何种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必须列入计划。无年度购置计划的设备原则上不予采购。个别因特殊原因未列入计划内的急需设备,需补办手续,经设备主管处审核,根据经费情况和审批权限,由主管处长或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已经确定的计划原则上不予更改。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购置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温州医学院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二条 对设备购置计划和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使用部门提报设备购置计划前应盘清家底,要避免部门内部、部门之间以及校外兄弟间的重复购置;同时使用部门应会同设备主管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和综合考察,熟悉国内同类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拟购置的产品性能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情况,确保计划和选型的准确。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要遵循 “ 公开、公平、公正 ”   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 ” 的原则,并根据设备采购的批量大小、价格高低、设备复杂程度采取不同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大型或大批量仪器设备( 5 万元以上)采购除独家经销或生产的设备采取集体谈判以外,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并由于高校设备品种多、技术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的原因,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即通过邀请三家以上的厂商进行投标,选定若干中标候选单位,再进行商务谈判,以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 对小型或批量小的设备采取 “ 二级询价 ” 的方式采购。由使用单位先期进行市场和用户调研,对价格进行了解和谈判,提供三个以上厂家和有效的最低报价,由采购部分在此基础再次议价,并组织采购。对某些特殊设备,经设备主管部门授权,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但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谈判和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设备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计财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标,聘请评标专家,对招标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细则按照《温州医学院教育技术设备等物质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校级设备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会同供应单位及时(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仪器设备装箱单和说明书逐项核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附件及技术资料,对产品功能、性能、质量及精密度等进行测试后,签署书面意见和填写验收单,并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如发现破损、短缺和性能质量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及时向供单位进退、换、补和索赔。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建立管理帐簿和技术档案。 

第五章 资产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建档制度。而且一律按原值入帐建卡。如有下列情况则应增减其原值。 

、用于仪器设备加工改造,或以扩充其功能而增设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配件等,应增加其原值。 

、成套设备,因损毁或拆除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固定资产的增减必须保证帐帐相符。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建档以后,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帐、物、卡相符。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设备管理大检查。各单位要对其所管仪器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任意拆卸和分解仪器设备。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必须拆卸和分解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具体的书面拆卸和分解方案,经学院(中心)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主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拆卸和分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需经设备主管处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需填写《温州医学院仪器借用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设备总值超 1 元时,须经实验管理科批准;设备总值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及大型精密仪器必须报实验管理科审核,教务处批准。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设备主管处批准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单位和所在学院(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主管处批准,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外借手续由实验管理科办理。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在特殊情况下的外借,必须经设备主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 2%~5% 收取罚款。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本校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须按规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退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该重视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六章 保养和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各项任务的不同要求正确地选用仪器设备,不允许超负荷、带故障工作。应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切实可行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解决,其经费在分配到部门的设备费中开支(大型设备、科研设备和办公设备除外)。确实维修不了的,以及保修期内的,送交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联系对外维修,相关费用仍在设备使用部门(实验室)经费中支出。各部门应努力挖掘内部力量,提高仪器设备的自修率,日常的小病、小修应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自行解决。使用部门无论是自行对外联系维修或送设备管理部门,都必须填写《温州医学院设备修理申请单》,并分别由学院(中心)负责人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擅自联系修理的单位和个人自行解决维修费用。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双方协商并填写《温州医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批的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任何人无权批准调出校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监管期为五年。 

第三十条 学年使用时数为零和使用时数极少(有必修课实验教学项目的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除外)的设备均视为闲置设备,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仪器设备例行检查中认真向设备管理部门上报闲置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调拨使用。对闲置设备隐匿不报或新购仪器设备出现一年以上闲置,经检查发现后,除强制调拨设备外,将以闲置仪器设备总值的十倍减拨下年度该单位的教学设备购置费并取消该实验室(中心)的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申报资格 1~2 年,同时给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以相应的处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闲置处理除本条规定外,还应按照《温州医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范围。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不能改装利用、缺少配件者。 

、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腐蚀过甚,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低性能指标者。 

、修复的费用超出原价值的一半或接近新购的同类产品价格。 

、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鉴定与审批。 

、申请仪器设备报废需详细填写《温州医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单》,仪器设备必须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等应逐项核实。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各学院组织有关的技术人员、教师成立鉴定小组( 3~5 人)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报废单上的签字, 1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报废鉴定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报废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仪器设备零件,应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处理后的残值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八章 损失、丢失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单位有责任保证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 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必须及时书面报设备管理部门,设备被盗,要同时书面报告保卫处。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单。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给设备管理部门的责任单位,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及实验室主任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卸仪器设备以致造成损坏者。 

、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的。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由于设备连续一年以上闲置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者。 

、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确认可以不予赔偿。 

、因正常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三十八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按指导要求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适当减免赔偿额度。 

第三十九条 赔偿价值的计算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比例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用。 

、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第四十条 赔偿比例 

、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负担。赔偿比例为:修复费用小于 1000 元,赔偿 40%  1000~5000 元,赔偿 400  + 超过 1000 元以上部分的 20%  5000 元及以上,赔偿 1400  + 超过 5000 元以上部分的 10% 

、损坏的仪器设备若经鉴定不能修复,则仪器设备价值在 1 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 40% 。仪器设备价值在 1~5 万元,赔偿原价的 30% ,仪器设备价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赔偿原价的 20%  

、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及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赔偿比例为:在本条第二款设备损坏赔偿比例的基础上,加收责任人(或管理者)设备原值 5% 的罚款,同时所在单位赔偿设备原值的 5% 。因管理不善且无任何理由造成设备丢失,应由个人及所在单位全额赔偿。 

、珍稀标本的赔偿金额为原价的 100% 或加倍赔偿。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计算机、录象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手表、秒表、计算器以及其他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赔偿处理权限: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价值在 10000 元以下的,由设备主管处审批;价值在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偿还款全部自筹解决。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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