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教学科研经费的加大投入,学校从国外订购的设备将会逐年增多,这些科研教学用设备必须通过海关才能正常运抵学校。对于科教用设备进口,国家有较多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地遵守海关的法规,坚决执行国家的政策。为了进一步搞好进口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
学校免税进口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教务处。进口设备时,各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办理各种手续。
二、进口设备购置申请、审批
1 、校内各学院(中心)、使用单位根据经费的不同渠道,提出进口设备订购申请。填写《进口免税设备登记表》,报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2 、校本部及各临床学院必须指定专人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业务,并且要熟悉和掌握海关法以及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有关法律法规。
3 、单价≥ 5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且总价值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4 、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 ( 含 10 万元人民币 ) 的仪器设备,由学院(中心)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主管领导或经费主管部门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和备案;单价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后勤设备为后勤发展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申请时要特别注意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和经费投资的合理性,避免设备闲置和低使用率设备的重复购置。
三、进口设备购置、技术谈判与商务谈判
本着技术谈判以学院(中心)为主,商务谈判以设备管理部门为主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与供货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技术谈判包括设备详细的技术规格、配置清单、售后服务、出国培训、验收标准等条款,须由使用学院(中心)负责人审查及签字盖章。商务谈判包括最终合同价格、成交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条件、验收方式、索赔条件等。最终价格由主管校长和教务主管处长审定签字后,签定正式合同。单价超过 25 万人民币,或批量超过 30 万人民币的设备,或者属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产品,均要通过国际招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中标后,方可办理有关进口批件 , 签订合同。
四、办理进口证明及外贸合同签订
根据国家规定,在外贸合同签订前,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进口证明,如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此项工作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外贸合同必须由教务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简称对外经营单位)签订,方为有效。学校其他单位无权签订外贸合同,但可以和国外供货商签订备忘性的协议。
五、付款
得到机电产品进口批件和签订外贸合同后,设备管理部门通知使用学院(中心)付款,由设备管理部门转交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
六、进口免税证明申请
1 、合同签订以后,根据海关总署 1997 年第 61 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2 、仪器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各学院(中心)在进口设备时,为考虑合理的使用经费,可到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咨询。如不能免税,各使用学院(中心)要考虑交纳海关的关税和增值税。
3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
七、厂家发货、报关、提运
1. 根据签定外贸合同及开具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执行合同双方的义务。到货后,须办理合同货物的报关、提运。
2. 未经过教务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教务处一般不受理此项报关工作。如需教务处协助报关、提运,应由学院(中心)、各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报关证明材料,补办有关批件,由此而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均由学院(中心)、各使用单位自付。
八、设备验收和索赔
合同货物运到相关实验室后,应及时通知供货厂商来开箱验收,单价≥ 5 万元人民币的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教务处派员参加。验收分常规验收和技术验收。
1 、常规验收应根据合同逐一开箱验收清点。如发现短缺或破损,做好现场记录并双方签字认可。填写好《温州医学院进口及国内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 、技术验收应根据技术协议及产品技术指标,做好质量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做好双方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填写好《温州医学院进及国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
3 、如发现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一般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商检。凭商检证书,对外交涉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合同货物到货后 90 天。
九、结算
根据信用证条款外贸公司付款结汇后,各实验室配合做好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报销冲账。
十、归档
设备归档主要有以下几部份:
1 、可行性论证报告;
2 、订购合同(复印件)、备忘录、协议等;
3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 、常规、技术验收报告及技术资料;
5 、商检索赔来往文件及结果;
6 、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管理条例、维护制度、履历书等。
十一、海关监管
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年内受海关监管。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不允许移作他用,更不允许转让或出售,如出现上述情况,海关将依着有关法律条例进行处理,一切法律责任由各承办单位自负。如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报海关审批。若接受单位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如果设备必须运到外地使用,使用学院(中心)应报教务处,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保证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免税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使用学院(中心)组织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报教务处,向海关申报 , 经海关批准后,方可撤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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