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 , 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 不断地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实验室应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领用、发出登记制度,及时填写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清查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三条 根据仪器的性能要求,确定实验室(或使用场所)的建设与改建,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对所有仪器设备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制定相应操作规程。仪器的保管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完全责任,任何人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
第五条 对暂时不用的仪器设备,要注意采取防尘、防潮措施,坚持定期开机通电,一般情况下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阴雨季节,要坚持每天开机一次。
第六条 仪器的使用、维修、维护与保养要有完整的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础医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请参照执行《温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眼视光基础教学实验中心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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