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备【 1195 】 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 ( 教卫委 ) ,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 ( 厅 ) :
为了贯彻 (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 的实施意见,保障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执行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经过一年的试点和广泛征求各地不同类型高等学校的意见后,现将修改定稿的 “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 和 “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 1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2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1995 年 7 月 6 日
附件 1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根据 (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 )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 ( 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 )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本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
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本训练的实验室 ( 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 。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 ( 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 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标准,教学质量和实验室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六项 39 条目。其中重点条目 ( 带 * 号 )19 条,一般条目 20 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 “ 自评 ” 是指各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 “ 评估 ” 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 “ 记事 ” 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两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二位专家复核。如有两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四、实施办法
( 一 ) 自行评估:各高校根据 (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 见附件 2 以下简称标准表 ) 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 二 ) 地区评估: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 3 / 4 ;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定期地组织抽查。
( 三 ) 国家教委评估
对于争取进入 211 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 ( 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 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 1 / 4 。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 四 ) 操作办法
1 .评估组一般由 5 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 3 人,管理专家 2 人。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人。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
2 .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 “ 标准表 ” 上的内容逐条进行评审 ( 听、问、考、查 ) ,然后逐条汇总 5 位评估专家的 “ 标准表 ” ,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
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 ( 含技术基础或专业基础课 ) 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
3 .评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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