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
中心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作者:教育教学处 来源:教育教学处 点击量:1901 发布时间:2007/7/12 0:00:00

1、实验室所有仪器 、设备及低值 耐用品  (500元以下)均属国家财产。 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 原则上 不借出。 

2、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仪器设备各部门之间协商借用  ,  借用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范围  ,  严格执行登记手续  ,  并负责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准时归还。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出借外单位  ,  如的确因工作需要时  ,  应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统一登记备案  ,  并由实验室管理科开具出门单  ,  否则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出大门 , 门卫有权扣留。 

3、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 实验室 主任批准后,由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4、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5、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 ) 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2 ) 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直到归还为止。 

3 ) 取消其将来在本实用仪器的资格。 

6、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7、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

眼视光基础教学实验中心 

                                    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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