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服务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经本人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办理医院长寿磁卡,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购门票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动物园、旅游景点(含江心公园)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半价购买电影票。老年人免费使用全市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要设置明显标志。老年组织租用专业影剧院或体育场(馆)进行文体活动,其租金半价优惠。市区社区(行政村)老年活动中心(室)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半价收取视听维护费。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持《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凡户籍在温州市的凭证办理IC卡后,免费乘坐公交集团市区线路);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办理乘坐城市公共汽车IC卡时,实行20%优惠。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有线电视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视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公证费全免或半免。
七、百岁以上老年人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每年应组织力量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市区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的长寿老人生活补助金。
八、《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由老年人向各县(市、区)老龄办提出申请,提供1寸照片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由各县(市、区)老龄办统一在省老龄办指定单位统一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优待证》制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原相关证件收回)。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优待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老年人遗失或损坏《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其制作费自负。
九、外地老年人来温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各涉老优待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敬老助老教育,规范服务,切实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老龄办负责对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待遇 意见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根据文件要求我院针对特殊人群提供优先措施:
1、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预约优先
2、挂号窗口设置优先专用窗口
凭老人证,残疾证等对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优先挂号。
3.轮椅出借
在医院2号楼一楼自助轮椅区操作借用。
4.对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一次性杯及饮用水。
5.对有需要的病人提供导医引导服务。